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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竞赛管理办法_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文

tamoadmin 2024-09-10 人已围观

简介1.参与某网站组织的线下活动,摔伤,该网站负责人是否要负责2.“举国体制”这个名词最早在什么文件或者场合出现?3.我国反教育模式的探索4.世巡赛体育主管执照是什么责任编辑/柚 子 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运动竞赛秩序,加强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电子竞技运动健康、稳定发展,9月27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颁布了5项电子竞技运动项目的规章。对于一直苦于无法可依的电子竞技业界来说,上述一系列管理办法

1.参与某网站组织的线下活动,摔伤,该网站负责人是否要负责

2.“举国体制”这个名词最早在什么文件或者场合出现?

3.我国反教育模式的探索

4.世巡赛体育主管执照是什么

国家体育总局竞赛管理办法_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文

责任编辑/柚 子 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运动竞赛秩序,加强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电子竞技运动健康、稳定发展,9月27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颁布了5项电子竞技运动项目的规章。对于一直苦于无法可依的电子竞技业界来说,上述一系列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实在不亚于久旱逢甘霖。当然,由于各种原因,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可商榷的地方也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依据

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都需要明确的权力基础(或者说法律根据),而体育总会此次颁布电子竞技规章的法律根据在于我国《体育法》以及根据《体育法》设立的《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颁布施行的我国《体育法》第31条规定:“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由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制定。”

在《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中规定:“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依据上述法律精神,单项竞赛运动的全国性协会纷纷确立了本项目的管理办法,比如我们熟悉的足球、篮球和拳击等等。而电子竞技规章的特殊性在于,它的颁布与负责单位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见《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而不是理论上的电子竞技全国协会(当然,这个单项协会目前还未设立)。当然,体总方面出台管理办法是对填补电子竞技领域立法空白的巨大贡献,至于先把办法定下来,再设立单项协会(甚至不设立单项协会)的特殊做法利弊如何,这里且不做评论。

篮协管理篮球、足协管理足球,是不是电协管理电子竞技就理所当然了呢?也不尽然,在最近针对足球领域违法现象的研究中,法学界逐渐提出了新的观点:

1998年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管理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织,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体育法》直接规定社会团体(编者注 参见前引《体育法》第31条)具有行政管理权,使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名不符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剥夺了国家体育总局和院对全国性单项运动比赛的行政管理权。

《宪法》规定院即中央人民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而《体育法》规定全国单项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设立了“二”,变相地否定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违背了《宪法》,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修改《体育法》,取消社会团体的行政管理权,使社会团体真正成为实现共同意愿的自律性社会组织。

我们把足球已经出现的问题放在电子竞技思考,不难预想电子竞技协会设立之后的情形 虽然未来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负责人是国家体育总局委派的,但其行政性管理权不是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的,因此国家体育总局对于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如受到处罚的个人或者俱乐部不服处罚而对中国电子竞技协会提起行政诉讼,肯定不能把国家体育总会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一般地以中国电子竞技协会是社会团体而不是行政机关为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一方面,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政性管理权是立法机关授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理论上应对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政性行为承担责任;但如被处罚的俱乐部把立法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也肯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可见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政性管理权是不受中国法律制约的,其处罚决定书的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

当然,上述奇怪的法律现象不止电子竞技一个项目会遇到,所以前述电子竞技规章存在将来修改《体育法》之后需要重新订立的可能。虽然我们现在讨论一个尚未存在的单项协会多少显得杞人忧天,但是按照法规和体育领域的实践,我国出现电子竞技协会只是早晚的事情,上面的分析也不算无的放矢吧。至于中国电子竞技会不会变成又一个中国足球,这在很大程度上就要看未来手握生杀大权的“电协”态度如何了。从这个意义看,电子竞技协会后于电子竞技管理办法诞生,也不见得就是坏事。

规章的法律体系

虽然本次国家体育总会颁布了5个电子竞技相关管理办法(其中4个为试行),看似复杂,但是熟悉我国体育立法的人都知道,这些立法活动都是有所本的。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除了作为直接法律根据的《体育法》(需要指出的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本源),《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与《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之间、《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与《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之间、《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与《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都存在高度的相似性,大部分通则性条文也完全一致。

而《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类似于其他单项协会为协会管理项目所做的单项运动竞赛规则与规定,虽然具体规则具有特殊性(这也是为了适应电子竞技自身的特点),但是在立法性质上还是高度统一的。

所以从立法结构上说,本次体育总会颁布的5个管理办法涵盖了电子竞技运动的主要领域,在法规的完备性上还是做得相当充分的,符合单项协会对所管理项目所达到的立法标准。形成了竞赛组织管理(《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运动员管理、裁判员管理和项目规则紧密联系的管理体系。当然,电子竞技业界关注点显然不在规章的“共性”,因为只有特殊规定才与业界的利益息息相关。

管辖范围

在《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用通俗的话说,也就是管人的是体总秘书处,被管的是一切在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项目的团体和个人。

目前业界关注的一些条目,比如赛事的分级审批制度(第四条规定涉外以及全国赛事须由省级体育部门申请体总批准等)以及赛事相关名称的特殊规定(第八条:未经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 何形式的电子竞技国家队),其实只是参考我国各单项协会规章的立法成例,具体条款与《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毫无二致,只是电子竞技行业以前没有出台正式的体育部门竞赛规范,大家一时难以接受其中的一些提法罢了。

在总纲性质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中,我们很难判断如下这个问题 什么性质的社会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比如,如何定义“电子竞技竞赛”这一概念?按照《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显然,电子竞技比赛项目属于其中的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可是,我们依旧无法明确判定某项社会活动是否属于管理办法中界定的电子竞技竞赛活动,比如目前NBA Li ve不在电子竞技比赛项目之列,那NBALive比赛就不可能属于电子竞技竞赛,这个比赛能否使用“电子竞技”作为赛事名称?举办这样的比赛需要不需要受到《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约束?这都是我们目前无法回答的问题。

与此相反,在摩托艇、汽车运动,体育舞蹈等新兴体育项目的单项竞赛管理办法中,都有对该项目的明确定义,如《全国及国际摩托车竞赛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摩托车竞赛活动为:(一)……”,以及《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汽车运动或活动系指……其中包括:……”

纲举目张?

正式颁行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显然非常重要,不但明确了比赛项目(十四、比赛项目 本规则规定比赛项目,自颁布起实施,各单项版本序号和规则细则由中国电子竞技裁判委员会指定更新和废止比赛项目),还明确了电子竞技竞赛的赛场和设备。

虽然单项管理办法中明确对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做出直接规定的情况很多(比如台球、门球等),但是在《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中看到大量的电脑软硬件术语还是令人感到惊奇。而在《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的第二部分中,对各个比赛项目分别制定了明确的比赛规则。

而《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与《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分别规定了电子竞技竞赛的裁判员、运动员和俱乐部准入机制,这些规定大部分与通行规定相同,特殊规定主要在于裁判员的选择录用办法、俱乐部资格认证以及运动员须年满18周岁。

罚则说明

所谓罚则,就说规定违反法规会带来的法律后果,而遵守一个法规会带来的良性后果和违反它会带来的惩罚显然是个体权衡利弊的必要参考条件。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体育部门因为欠缺执法权,所以对于一般性民间活动不会加以干涉,除非是社会影响较大、商业色彩较重的社会活动才会主动管制。而且体育管理法规的罚则一般较轻,体育部门的处罚决定往往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才能得以执行。

本次的电子竞技管理法规罚则也保持了上述特点,比如《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赛事审批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赛事的处罚:……” ,以及第二十五条:“电子竞技比赛的举办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兑现奖金,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协助参赛运动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由于目前尚未有实际适用上述法规的案例出现,所以我们可以用类比的方法对上述罚则进行解释:在中国登山协会2004年《关于“中国陵川2004年户外运动邀请赛”发生人员伤亡重大事故的通报》中,有以下几个要点:“一、组织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体育竞赛管理的规定,擅自办赛,终酿恶果。……其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举办全国性、国际性户外运动赛事,属于非法办赛。”、“三、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于“陵川”造成的一切人员损失,由组织方及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者承担。”

在上述《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到未来电子竞技竞赛管理的通行模式,简要地说,体育部门的执法权重点在明确赛事的性质和责任归属,而对于赛事参与者来说,赛事进程(也就是赛事审批和监控带来的影响)当然是十分重要的。今年电子竞技业界也有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年初的WEG大师赛,正是由于类似的法律问题而导致赛事停摆长达一个月,这恐怕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参与某网站组织的线下活动,摔伤,该网站负责人是否要负责

规范各种赛事,促进武术行业健康积极向上的发展。

2021年1月,中国体育总局公布关于整治武术行业混乱的相关管理办法,并明确指出重点管理方向和整治力度,不能私自自封名号,自创门派,欺骗消费者等行为打着正宗、嫡传等名号招摇撞骗等行为。这是中国体育总局对于武术行业自成立以来最大力度的一次整治活动,目的是在规范行业乱象的发生,杜绝打架,维护和平安详的社会稳定状态,对于武术行业有着健康的发展方向。

一、清理整治的目的

为了整体中国体育行业能够有序、良好、健康的发展,促进武术行业的发展壮大,避免违背中国武术传统美德的发生,发扬中华体育精神建设,维护习武人员的合法合理权利和义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的武术文化,建设良好的习武风气,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相关办法,主要涉及中国武术协会和整个中国武术行业和社会团体组织,针对各类武术比赛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范制度,同时也涉及各类社会武术组织和社会武术从业人员和相关行业的全体人员,主要是对违反中国武术精神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制约,能够通过中国武术传递正能量,弘扬中华武术传统精神文明和文化思想,从而规范中国武术行业的良好风气。

三、加强武术行业的建设,都要遵守

本次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单独针对中国武术行业制定安全、规范的整治办法,原则是建立在对中国武术赛事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各种杂乱的现象进行整治和梳理,针对不规范的各类赛事活动,随意自立门派,打着切磋的名号打架,歧视别人、招摇撞骗、违规收徒、违背中华武术精神骗取钱财等行为进行大力的度的整治,规范中国武术行业的管理。

总之,中国国家体育总局此次制定的关于中国武术行业整治的相关管理办法,从全方面对中国目前武术行业中存在的各类违规、违反中华民族传统武术精神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行为,对中国武术行业的各种赛事中存在的弊端也进行了相应的合法、安全的制度,发挥中国武术的优势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举全国的优势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力的整治,上下统一,协调合作,希望中国的武术行业越来越好,能够带给世界人民一个全新的中国武术。

“举国体制”这个名词最早在什么文件或者场合出现?

以下文章转自 极限户外论坛南宁部落,希望你能把它仔细读完(责任的划分、认定细节比较复杂)

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户外探险运动的风险与法律责任》

首先,我要感谢会议主办方自治区体育局、区社体运动中心以及协办方广西红树林户外俱乐部领导的信任与安排,有幸在此与广西区内各路户外运动俱乐部的领导、精英、前辈、专业人士以及爱好者会面,共商广西户外运动发展大计,共同探讨户外发展进程的机遇和隐患以及应对之策。目视台下上百位户外精英,在记忆之中熟悉并能够辩认出来的不足十人。短短十年间,真可谓长江后浪推前浪、人才辈出,可见广西户外运动发展之快速、之广泛、之巨变,不得不使我感慨万千!根据会议议程的安排,在这里主要着重对户外运动的风险与法律责任这一法理问题进行肤浅的探讨,并试图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找出其合理规避的可能及方法。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就暂且当作是抛砖引玉吧。为了突出户外运动风险和责任的特性,在这里我就不泛谈一般户外运动了,仅谈户外探险运动这一类型,请大家见谅。

一、

概念:

1、

探险:所谓探险,一般是指到从来没有人去过或很少有人去过的艰险地方去进行考察活动。具体到户外运动,可以扩展为在旅游建成区或开放区以外的自然环境中开展具有潜在危险和不测危害的户外运动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原始丛林沙漠雪原穿越,高山特高山攀登,溪流峡谷溯源漂流、天坑洞穴探索、海岸岩崖攀越等等。

2、

风险:是指可能发生的、潜在的不可准确预知和完全防范的危险或危害。在户外探险运动中,是指依一般参与者的认知能力虽可预见,但却难以准确判断其发生和结果的危险或危害。如雷击、岩崩、山洪、滑坠、踏空、溺水、蛇咬等等。在空旷的河滩上冒雨泅渡,有可能发生雷击,但在什么时刻击、击谁?是伤还是死?在森林草丛中穿越,有可能被蛇咬虫叮,但叮咬谁?有毒没毒?是死还是伤?可预见,但发生及结果没准,就是风险。

3、

法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责任。在这里主要谈民事、行政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

二、

户外探险运动的组织形式:不同类型的组织形式,具有不同的经济和法律关系,会因此产生不同后果的风险法责。

1、

单个人;亦即所谓的独行侠。

2、

自然人组合。又分为非营利性组合和营利性组合。非营利性组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AA制自助组合,即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公费大伙平摊、任务自助完成、风险责任自担”规则自愿组成的活动组合;营利性组合就是以个人(一个或者多个人)为活动发起人或组织者,事先公示在活动公共费用之外再向参加者另外收取其它费用,或者约定收取定额款项并不进行结算的组合,例如收取领队费、组织费、器材使用费,或者由参加者分摊领队公摊费,以及定额收费不退补的方式形成的组合;

3、

经营性组合。即由经营性法人或社团组织如户外用品商店、运动用品销售商、户外运动俱乐部、经营性户外网站等为发起人、组织者,公开向不特定相对人召集活动形成的组合。经营性组合包括定额收费或者不定额收费两种情形,不管最终是否盈亏。

4、

争议性组合。这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其性质是有一定争议的。常见的有:①、经营性户外网站不以网站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其授权或者委任的版主的个人名义向不特定相对人发起的户外活动;②、经营性户外俱乐部不以俱乐部名义,而是以与其有聘用、挂靠关系的人的个人名义到各个网站、论坛上发帖召集活动(即网上钓鱼),实际上由俱乐部策划实施活动;③、有商品广告收益(有广告代理或者虚待广告位)的户外活动QQ群群主以个人名义向“群众”发起的户外活动。这种类型的组织活动,虽然其收费不一定都具有营利性,甚至有的还具有公益性,但在法理上,这类形式的组合因涉嫌经营或营利,或者具有实际或潜在商业利益,如为了聚集潜在消费人气,宣传网站或某一品牌户外用品,一般会推定为具有商业目的的组织活动。除非发起人能够提供足够可信的证据证明自己与网站之间、与俱乐部之间、与广告商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实际上这种自证是非常困难的,包括证据集困难、与出证人的利害关联性、证据的单一性等,很难让法官信。

三、

户外探险运动的风险类型:

从致害因素来源分类:

1、

自然力致害风险: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野生动物攻击所造成的危害;这是户外探险致害最常见、最多发、最不可准确预见的突发侵害。如雷击致害、雪崩致害、山洪致害、毒蛇咬伤等。

2、

人为致害风险:包括活动的组织者、参加者因故意或过失过错所造成的危害,包括对自身或他人造成的危害。如恶作剧使他人跌伤,过涧跳跃过猛将其他人碰倒致伤,自己失稳跌坠伤等。

3、

第三方致害风险:活动组织者、参加者以外的人或所造成的危害。如活动过程中因交通、住宿、饮食、向导、人畜争纷等由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危害。如包车事故伤亡、饮食不洁致病、过村穿寨被狗咬伤等。

从致害性质分类:

1、

内在致害风险(或称首要致害风险):探险活动本身潜在的、可预见或所特有的、固有的致害风险。包括了自然力及部分人为的风险。不同的探险项目有其不同的内在致害风险。如在登极高雪山中,大雪、大风、冰雹、雪崩、严寒、滑坠、高反病、致盲、失温、虚脱、迷失、导向失误、气象预报失误、救援失败等都属于内在风险;在峡谷激流漂流中,山洪、覆舟、撞岩、溺水、失踪、失温、虚脱、舟友判断或操控失误、两舟相撞、救援失败等均属内在风险。

2、

外来致害风险(或称次要致害风险):内在致害风险之外的、由他人外加带来的风险。如漂流中舟艇提供者提供了漏气舟艇,登山协作提供了漏气的气瓶,溯溪中领队使用了有断裂的扁带,等等。

3、

意外致害风险:不在内在和外来致害风险之内的,突发的根本不能合理预见的致害风险。如岩降时突然石缝里窜出一条蛇,被惊吓松开绳锁而坠落撞伤。

四、

户外探险运动风险责任的法律规定及立法展望:

1、

非常遗憾,在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单行的法律法规对户外探险运动的风险致害责任作出明确的规范,甚至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任何一个章节或者一条具体法条是特别为了户外探险运动的风险致害责任而量身制作的。《体育法》作为规范体育运动的专门法,没有作出规定;《民法通则》作为民法典也没有;院《全民健身条例》也没有,可悲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补充性规定。原以为因广西武鸣“7.9”赵江山洪人身损害赔偿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个案司法批复,这个批复的基本法理多少会纳入去年12月26日颁布并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但是也没有。户外探险运动现已是非常热门又普遍开展的一项群众体育运动形式,每年参加人数累计绝不少于一亿人次,几乎成为中国特色的第一大群众体育健身运动。而且,近年来又发生了数以百计的户外风险事故及纠纷,但却没有现行法律去明确调整规范,不能不说是一大法律缺欠,又或者称之为漏洞。在现实生活中,参与颠覆gov-ern-ment、参加组织、偶尔的人,以及狗咬人、传播黄段子的事少了多去了,国家却早有定法,而且治法严明,由此可见我们党领导下的立法机关不是很关心群众性的户外运动,的确非常偏心。当然,这是笑话了,但愿国家尽早为户外探险运动立法。

2、

对于户外探险运动的风险致害责任,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只能通过参照一些法律原则性或者普适性规定去规范调整。如AA制自助探险,一般以《民法通则》第4条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106条的一般侵权责任原则,第131条“过错相抵”规定,第132条“衡平原则”等法条去裁判。对于经营性、营利性的户外探险运动,其风险致害责任则一般参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6条来处理,即把经营性、营利性的户外探险运动简单地视为一般服务合同关系或普通旅游消费关系,当作合同违约或者一般侵权来确定责任,造成同类型案件出现不同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不同的裁判,不同类型案件却出现相同的法律关系认定及相同的裁判结果,这是很不公平公正的。为什么说不公平公正呢?因为户外探险运动属于与自然界因素及自身因素关联性最大的高危体育运动项目,其风险突发多变、规避防范困难,后果因人而异,具有危害发生不固定、危害对象不特定,危害结果不确定的鲜明特点。此外,户外探险运动的参加者或是通过自己的常识,或是参加行前培训,或是被告知等方式,事先已对活动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惯例或承责约定有了起码的认知和判断,最后才以各种形式的组合自愿参加探险活动。这就构成了侵权法理中的“自甘冒险”行为,即明知活动有风险危害的情形存在,但却愿意冒这些风险参加活动,并甘愿承受风险承责惯例或者约定的约束。“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被虎吃了也心甘”,这就是自甘冒险、风险自负的特征,它是户外探险运动明显有别于一般运动项目和普通民事交往活动的本质性分界,它构成了户外探险业界中普遍承认并自愿遵从的公序良俗(国外为法,国内无法只能称之为公序良俗)。它既不同于打台球跑步做瑜珈,更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观光旅游消费服务。因此,不管其组合形式是AA制自助还是经营营利活动,只要参加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自愿参加,并对风险责任承担惯例或约定不提出明确异议,只要不存在组织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民事权利自由处分原则来讲,法律都应当给予充分尊重。不应不顾探险运动本身固有的风险以及承责惯例和事先约定,只要出现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就推定组织者、参加者都有过错责任,分摊风险发生后的民事责任,人为制造户外探险的“和谐”规则。从表面来看,和谐规则似乎是解决了风险受害人一方的经济困境和精神痛苦,平抑了个案中的利益冲突,但是和谐规则没有充分考量户外探险运动本身固有的风险及其特点这一基本法律事实,强行调整户外探险习惯俗成的风险承责惯例和约定,既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原则和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原则,又破坏了户外探险风险自负的公序良俗,其后果只能是两个:一是当事人不服,群众不理解;二是自危,户外探险运动乃至竞技竞赛性群众体育活动终结,或者畸形发展。令人可喜的是,从“7.9赵江山洪人身损害赔偿案”终审判决的判词来看,虽然没有完全纳“自甘冒险责任自负”的上诉理由,但已经认可具有一定探险性的户外活动参加者自当认知风险并作出合理判断,并对自身安全负有关注责任;对因自然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结果,活动发起人以及同行队友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数额有限的衡平补偿责任。而北京“北灵山雪地穿越死亡赔偿案”生效判决,则基本上信了户外探险运动的自甘冒险通说,认定绿野户外网站、活动发起人以及其他活动参加者对夏子意外死亡没有过错责任,驳回死者亲属的全部索赔诉求。但凡通过一南一北两大户外探险致死索赔案例,可以这么说:在AA制自助性户外探险活动中,只要不存在组织者、参加者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致害的情形,发生内在致害风险类型的意外的风险责任均由受害者自已承担。“自甘冒险责任自负”,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并普遍信的规则。

3、

当户外探险运动成为全民健身运动中数一数二的活动项目,运动中风险意外发生不能完全避免并成为常见性伤害,其责任承担纠纷又成为困扰、制约全民健身运动健康发展的时候,立法的现实性与必要性就产生了。虽然在我国什么社会的处理都会“被中国特色”化,立法也不例外,但既然是立法而且是为从西方国家传入的户外探险运动立法,其立法基本原理和法理依据不可能完全摒弃国外既有法则,全部中国特色化。撇开意识形态来看,一是人类的行为法则具有普适性,二是同类的行为活动具有同质性,三是人类社会的一般道德价值判断具有相似性,户外探险作为伴随西方全球航海贸易和内陆传教运动而产生的活动,已经有近三百年的历史,其风险责任的相关法律规范经历了从公正人仲裁到法庭裁判,从司法判例到成文法,从法理通说到法律规定的淘冶焠炼,自甘冒险、责任自负规则和契约责任原则已经成为西方国家探险活动及高危体育运动法律体系的主导。在我国虽然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但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实施的《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适用国际汽联颁发的运动法规,要求参赛者必须以填写报名表的方式与赛事组织者缔结契约,并要求参赛者必须承诺在比赛或活动过程中如发生赛手本人、赛手方的其他赛手、乘客和车组人员的死亡、受伤或财产损失的情况,将不得向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赛事组委会、赞助商、赛事委员会任命的官员、服务人员、代表、代理机构,以及参与组织、赞助比赛的有关的任何军队、地方机构、全体员工、公司、个人提出追究、索赔的要求;而且进入赛段或活动区域的比赛或活动中,上述保证将扩展到任何其他参赛者、服务人员及其代理机构。第十八条还规定:为了妥善处理好意外事故,所有赛事或活动组织者、承办者必须办理充足的社会公众责任保险和工作人员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参赛人员必须事先做好自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参加比赛或活动的车辆必须符合国际汽联和中国汽联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技术规定,同时也必须事先办理车辆的有关保险。《外国人登山管理办法》中亦明确规定外国登山团队应当与指定的国内登山协作单位签订登山议定书,即以登山议定书的契约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理所当然,登山风险责任也应当由登山议定书所约定。汽车运动虽然不是探险运动,但同属高危运动项目;外国人来华登山虽不等于是中国人登山,但同属探险性质的户外探险运动。由此可见,高危性、高风险性的体育竞技和户外探险运动的风险责任应当适用“参加者风险责任自负”、“风险责任不应向对方或第三方追究、追索”、“风险责任应由自己或者投保的保险机构承担”规则,以及风险责任契约确定原则,已经被国家体育总局所认可并被制订为规章或行规,这是非常可喜的一小进步!可以乐观地说:如果有一天国家修订《体育法》或者制订诸如《高危体育与探险运动人身损害责任条例》之类的法律,有三个基本法理观点是会得到用:一是风险责任自负,二是风险责任契约化,三是风险责任向保险责任转移过渡。

五、

户外探险运动风险致害责任的合理规避:

户外探险运动具有高风险性和意外发生不可排除性。在国家没有制订出明确细致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之前,围绕风险致害责任引发的争执乃至诉讼纠纷会不断发生。如何在开展户外探险运动的同时,合理规避不应当的风险责任承担,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摆在大家面前不容回避的问题难题。在这里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共同探讨和实践尝试:

一、对AA制自助探险活动发起人的通用性建议:

1、

只在你经常发活动倡议帖的网站发帖,注明为非召集帖,即不是向不特定人出活动召集。

2、

最好只相约经常一起同行的驴友出行,坚持谢绝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少年儿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下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或接纳其参加,则构成了事实上的临时监护关系,一旦出险,我不用说大家都知道法律后果。在此特别要忠告那些非常热心于组织“老少齐参阵冲顶不落人,登峰极目时童叟喜开颜”之类大部队人马穿越、溯溪活动的倡议者,由于你的热心好心,无意之中已经给自己和同行人带来了超出运动固有风险之外的风险:临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把未成年少年儿童带进探险境地,单从道德角度看也是不应该的。

3、

简单提示本次活动的基本情况和初拟的线路及行程安排,注明活动最终执行方案由同行人共同商定。

4、

特别提示本次活动的性质(AA制自助探险)以及基本风险(包括但不仅限于……),建议有意同行驴友自己收集与活动相关联的信息(天气、地理、地质、水文、地图、线路、人文……等),提醒同行人携带必要的户外装备、工具、器材,以及同行人有自我判断是否中途退出活动的权利。

5、

以临时选举或公推的方式确定具有代理性质的活动领队。

6、

特别警示活动过程中发生风险意外时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建议同行人购买必要的自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对营利性自然人召集户外探险活动组织者的建议:

1、

明示活动参加者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坚决谢绝未成年人参加;营利性加入监护义务时,风险责任的承担范围和限度将放大。

2、

公开详细制订好的活动方案(强度、难度、线路、日程),明确要求参加者谨慎判断自身健康状况和户外技能状态是否适合本次活动;

3、

详列本次活动的主要风险;

4、

公示收取活动费用的方式及其费用构成,特别明示除公共费用之外收费的数额,如领队费、组织费等;允许参加者选择中途退出,并承诺可退还除公摊费用以外的费用;

5、

特别提示收取额外费用所承担的相对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项,以及发生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的损害事故时的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

6、

明示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事项(如自然力致害、第三方致害、不听从领队指挥擅自行动、个人自身因素致害等);

7、

要求参加者自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代购服务;

8、

召开行前会,再次告知活动风险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你需根据自己情况来判断是属于什么情况,责任应该如果划分

我国反教育模式的探索

举国体制”是20世纪80年代初国外报刊对中国体育体制的一种褒义的概括。后来在中国体育学术界逐渐形成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主要是指中国体育事业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一定目标和需要,能够有效地统一、集中国家力量使某些方面迅速提高的体育发展机制及相应的一套组织机构等。举国体制是指以国家利益为最高目标,动员和调配全国有关的力量,包括精神意志和物质,攻克某一项世界尖端领域或国家级特别重大项目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在体育中,就是以世界大赛的冠军(特别是奥运会)为最高目标,统一动员和调配全国有关的力量,包括精神意志和物质。来夺取比赛运动的好成绩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这样做利在于集全国之力(包括人力、财力和物力),重点突破某个项目或者某个运动会。比如女排、乒乓球,当年就是全国人民玩乒乓、打排球,造就了排球三连冠、乒球七冠囊括。弊在于过分指导性和短期行为严重,不利于长期和持续发展,更不利于个性发展,特别是在一些需要个性化发挥的项目,比如足球,长期集训和官方领导,导致中国足球落后。

日前在京召开的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举国体制”成为出现频率极高的“关键词”。无论是备战奥运会,还是计议中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都绕不过去完善举国体制。事实上,完美无缺的体制是不存在的。按照想法,举国体制的“国”字并非体育系统自身的“国”,只有调动起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才可能真正建立举国体制。通过10多年来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完善,竞技体育已经从封闭走向开放;从一家办走向大家办;从一元化走向多元化。行业体协、大学、社会体育俱乐部、企业,甚至个人投资办高水平运动队、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已经比比皆是。竞技体育的投入已经从单纯依靠国家的局面逐步转变为以国家为主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新格局,调动了社会各界的积极性,由此也大大减轻了国家负担。 特别是在运动队内部,实行了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调动了运动员、教练员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打破了“大锅饭”、铁饭碗和平均主义,使运动员从“要我练”转变到“我要练”,推动了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同时,体育赛事逐步实行市场和产业运作,使运动队和企业实现了双赢,从而推动和加快了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国家体育局刘鹏局长曾讲,体育不但要为国争光,还要为国争利。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实践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 当然我们的体育竞赛中存在的球、黑哨、、金钱至上等现象,虽然在国际比赛中也会经常出现,但我们绝不能坐视不管,也不能听之任之,要通过加强思想教育、严肃组织纪律和不断完善规则等措施解决。但这毕竟是支流,是发展中的问题,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可因小失大,就像一位伟人曾经说过的那样:给孩子洗澡、不可以把脏水和孩子一起倒掉。

2008年奥运会将在北京举办。这是本世纪初中国跨越式发展和“和平崛起”的重要助推力之一,必将在世界上引起巨大反响。中华民族将一圆百年奥运的梦想,增强中国人民的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为中华民族的世纪腾飞做出贡献。在党中央、院的领导下,“举国体制”必将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利大的。

然而,透过人们对金牌成本的关心可以发现,其实人们争论的真正核心,并不限于国家对体育的巨额投入,更多的是接受并使用巨额投入的体育举国体制。实行了50多年的举国体制,在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也正在接受人们的质疑。 关于巨额的投入是应该给奥运会,还是给教育或科研,本是个要大炮还是要黄油的学术问题,关键在于给哪一方更有效率。回忆今年上半年国家体育总局也深陷“审计风暴”之中的事实,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这巨额的投入在举国体制运用的效率。对于一个缺乏效率的项目,成本越高,损失就越大。雅典奥运会是百年以来丑闻最多的一次奥运会,但中国军团优异而纯洁的表现赢得了世界的尊重。外电称:中国人在阳光下取得了他们梦寐以求的成绩。当然,在追求到阳光下的金牌的同时,也要追求中国体育阳光下的效率。

中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经过一个漫长的摸索过程中走过来的,承如社会发展到今天,人在不断进步,制度也要相应跟上时代进步,跟上体育发展的需要。 当初国企改革要经历政企分离、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一系列关键环节一样,体育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处于一个全新发展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改革连续不断地进行,控制矛盾产生和积累的最小量是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一)短期创新抓住焦点 短期的改革与创新有两个焦点:一是举办本国大事——北京奥运会,一是构建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前者为重中之重,后者为民心所系。这是两件很透明的具体的实事,在世界人口最多的中国举办,如果仅仅是借鉴外国经验,其结果难以超越平庸;只有创新,才有可能先进。因此,这两件大事应该上升到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小康、和谐社会构建的高度,在国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较高层面来进行综合的深入探讨。

1. 重中之重——奥运会亟需的创新形式目前还没有满意的雏形 国际奥委会评估委员会认为,在北京举行的奥运会将给中国和世界体育留下独一无二的宝贵遗产。独一无二,意味着必须创新。 “举国体制”的最高目标瞄准的是奥运会,而奥林匹克不是工具而是GAME,是游戏,是玩具,是欢快交流的盛会。它在世界大战和冷战期间曾一度沦落为工具,但在理性和功利的冲突中很快挣扎出来,摆脱阴影,成为人类最庞大的文化“玩具”。在一个和谐的小康社会,任何运动会都应该是大众的节日,都是纵情发挥创造力的场合。 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已经过去不短的时间了,全世界都知道我们是集中了上下五千年传统文化和13亿欣欣向荣的人口,无与伦比的必然造就一届十分出色的奥运会。要办得出色就必须创新,但亟需的创新形式目前还没有满意的雏形。我们集中全力去追求2008年奥运会金牌的数量,这是必须的。然而,这不是唯一的——哪怕夺下全部金牌,也不能与出色的奥运会画等号。

2. 民心所系——大众体育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尚在摸索之中 体育改革相对于经济改革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特征,这是教育文化领域共同存在的状况。中国体育在极度辉煌后,惯性运行力很大,有一个转换角色的艰难过程,这也是体育改革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中国体育的改革前松后紧、迟发先至,把握从微观到宏观,从点到面的增量过程,从制定改革战略、承担启动期要付出的克服阻力和失败风险的成本、有效保证运作的连续性等动作上,表现出体育体制内在功能的渐变。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点及面、由浅入深、有序推进,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都要取得明显成效。 全民健身已经颁发有10年之久了,但至今没有形成成熟的体制,没有一套统一推行的标准,这与中国地广人多,各个地域生活环境、经济发展状态不无关系,而且运行机制也尚在摸索之中。群众体育之所以是软任务,是因为没有硬指标,也无法强制执行。 制度创新的总原则就是要通过彻底实行管办分开,政事、政企分开,实现“四大转变”,即从办向管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管直属企事业单位向管社会转变、从封闭式内向型管理向开放式外向型管理转变,打破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全能”型职能形象,从办体育的繁杂活动中解脱出来,建立“有限责任”,切实担负起导向把握、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在投入机制方面,也应进行改革。未来财政将主要指向公益性文化体育事业,根据体育事业单位的基本职能进行投入,重点用于加强大众体育基础设施建设。要转变对公益性体育的投入方式,促使形成良性的管、办运行机制,以促进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中期创新面向体制 中期的改革与创新必须面向体制。体育体制改革受部门体制、财政体制、人事劳动制度、政治制度改革进程以及市场化程度的制约,步履艰难。没有人能够承担因改革失利而带来的金牌减少的后果,更没有人愿意背负影响2008年奥运会成绩的指责。因此,中期的改革与制度创新应该放在2008年以后,遵照“小、大社会”的改革思路,真正变办为管——主要从高度集权的竞技管办垄断制度入手,以真正发挥社团功能为突破口。设想如下:

1. 国家体育总局简政放权,促进中华体育总会和国家奥委会的职能化 (1)按照《中央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十八),“要明确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国家体育总局按国家所赋予的职能检查各司局的设置,主动放出具体操办各类体育活动的权利,主动精简与合并目前职能模糊不全的机构,再次缩小非管理职能的编制;要把管理重心放在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上,管导向、管原则、管规划、管布局,管市场、管秩序,管住方向,管活机制。 (2)按照《中央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十九),“利用筹备2008年奥运会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八条指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必须组建实体化的常设机构,成为直属体育总局的事业单位。国家奥委会负责执行奥运项目的国家金牌购,垂直管理各奥运项目的单项协会——直至高水平运动俱乐部、奥林匹克训练营,充分凝练和继承旧体制的优势,形成奥运“”新模式,以适应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转型。 (3)近年来有学者建议:中国奥委会主管全国性奥运项目的发展事务;中华全国体育总局主管全国性非奥运项目的发展事务,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对行使对各运动项目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控权。这在理论上看来很顺,但实际运作有很多问题。譬如,许多运动项目既是奥运项目又是群体项目如何管?如果出现教育部门管学校体育相对游离的状况怎么办?非运动项目的体育活动如何管办等。因此,可以考虑建立像以前的“中华体育协进会”那样的一个最高级别的综合性体育社团。体育总会可以在中国奥委会之上或之下,负责各种运动项目的推广和公益性体育活动的扶持,按照国家统计局2002年把体育划归文化产业的导向进行制度创新,在休闲活动中拓展体育产业的空间;增加和完善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中央级社团机构和网络体系,承接诸如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小城镇及农村体育网点的具体建设工作,真正把大众体育抓起来。

2. 撤消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促进单项运动协会的法制化 行政手段是体育行政机构的主要管理手段。这一手段的实质是这些机构拥有的法定权力,主要包括制定政策的权力、编制和规划的权力、检查和评估的权力、预算拨付的权力、人事调动以及行政处罚的权力等。这一指令性手段的特点是指挥有力、时效性好,但运用不当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市场经济要求体育下放权力,陡然转轨可能遭到原体制利益集团的抵制,加大改革成本。因此,用了设立各项目管理中心的缓冲办法。但是,目前的机构仍然只是过渡性的,不能使其固化。在形成新的利益集团后,改革的过程不能过长的滞留,以避免改革前期的动力变为改革后期的阻力。管理中心应彻底放弃依赖的思路,转为完全的社团实体。 1994年,国家体委将部分职能从机关分离出去,成立了首批14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19年又组建了6个项目管理中心,并对3个管理中心进行了调整。至此,体育体制改革似乎实现了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目标,但实际上更具有管办混杂的官民二重性,有人称“怪胎”,有人称“毒瘤”,摒除感彩可以看出,这在体育改革之路上又多了一道新的制度障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单项运动协会法制化的重要步骤是接管中心的事务,全面介入训练和赛事的经营管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存在缺乏法律依据。 财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国家的投入在一段时期内维持稳定,推出购举措,明确投入重点,加大投入力度。通过国家奥委会拨付经费,实行“购”制,各协会通过竞标方式获得项目资金,签订产销合同,委托生产金牌。 改革多年来,各单项运动协会仍然形同虚设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悬空,因此不能依法管理。尽管1986年《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中,就提出了要充分发挥体育总会和各种体育协会、运动协会的作用,并提出了运动协会的六项主要职责,但是这样自上而下的号召是没有基础的,浮在空中无法落实。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是来自上面的精神,同时也是集中了群众智慧和基层呼声的举措。实践多次证明,只有充分调动广大组织和个人积极性的创新,只有获得了多数人认可的改革,方能真正实施并取得实效。所以,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向上交差,改革的有效推进归根结底还是自下而上。改革的技术路线应该自下而上,改变过去协会只对上负责,应代表全体成员利益,通过增强会员实力自下而上地增强协会实力。 实行国有控股的股份制改造,分步实施转企改制,把各省、市的体工队改为俱乐部,国有资产改为股份,吸引社会资金。国有资产用折算入股方式,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按照《中央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二十),“分期分批进行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在具体实施中应特别考虑由协会负责在选材、训练体制和竞赛体制的运作系列中同步改革;可考虑先在国内大赛中试行单项协会全面介入,2010年广州亚运会推行,平稳与国际接轨。

3. 扶持民营体育产业扩大改革发展领域 吸引实力雄厚的民营资本参与体育产业,推行股权制扩展民营化,促使俱乐部实体化。目前在篮球和兵乓球上已经开始了推行俱乐部,而且经过了这几年的实行,情况是良好的,也从中解决了负担问题,一切都靠市场来调节。推行还在继续中,使一些运动能够和市场结合,配合与商业化,也能更好的带动民众关注体育运动。 (1)首先,管理部门的放权,放权的关键在于国有体育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通过设立与行使公共权力的职能部门相分离的出资人机构,控股重要的企业和运营国有资产,以股东的方式行使出资利,履行出资人职责。在清楚界定国有产权的基础上,第一步要下放的就是国有体育资产的使用权,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委托、承包、租赁、转让等多种形式,将目前直接管理的体育资产授权体育经营单位法人代表管理;单位法人的地位确立后,就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自主经营实体,拥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权、人事自主权和收益分配自主权,不再直接下达指令性体育产品生产,不再无偿调用体育企业的人财物和产品。 以国有资产为主的体育场馆设施的产权改革就成为当前微观体制创新的主要内容。从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实践来看,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资本运作,是推动国有企业体制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一是为各种社会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创造平等机会,既有利于激活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也能够直接改变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单一的状况;二是面向市场运用债务重组、股权重组、资产置换、公开拍卖、出售转让等各种资本运营的手段和方式,根据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多样化的企业体制。在对国有体育企业进行体制创新的同时,鼓励国内外民营企业进入政策允许的体育产业领域,最终形成多元所有制并存的体育产业发展格局。除了产权所有人的多元化,还可鼓励投资人 投资方式的多元化。 体育产业的制度创新需要三权分离: 所有权——国有 管理权——社团 经营权——公司 (2)实施操作系统发育不足,无基层的功能组织,是制度创新的微观障碍。基础的细胞性质的改革特别重要。如高校办运动队提出多年,以前主要是场地设施条件不具备,现在许多大学新建的体育场馆已不逊色体工队,有条件大力发展学校的体育俱乐部,体育管理部门应用各种手段调动学校生产体育准公共物品的积极性;地方体育部门办的运动技术学院,要与体校结合起来探索新的生存发展的方式,体工队改制仍然要走俱乐部实体化的道路。 淡化发展高水平竞技运动官方色彩,改变体育管理部门高度垄断具体操办的方式,把精英选手的集训制改为选拔制,真正打开社会办体育的入口;各省市的专业队逐步改制为俱乐部,依托训练基地和学院完成实体化;一段时间稳定投入,国家以固定资产入股,建设股份制俱乐部: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改制,经营性体育事业单位以产权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为重点,参照国营企业改制,取多种形式改制重组。 (3)制定税收、经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对体育赛事、公益性体育机构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支持。体育俱乐部通过利益排他机制而取得共同利益的自愿组合,既可以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体方式经营,也可以用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形式进行经营。体育俱乐部是提供体育竞赛表演和体育健身参与等体育准公共产品服务的社会组织。它可以是多元主体,包括在内的多元主体。鼓励各企业和俱乐部办运动队,部分市场成熟的项目职业化并成立行业联盟。根据WTO精神,外国将越来越多地介入到中国参赛办赛,因此体育市场的行业垄断形式将发生很大变化。借我国首次在首都以外举办亚运会的时机,试行各省市高水平俱乐部精英运动员进行国家选拔和参赛的新制度。 由于“十一五”期间有奥运会、亚运会举办等特殊情况,改革的措施分步骤、分阶段进行。在国内各地比较而言,从广州开始局部试点较为适宜。2005年开始,广州市体育局可在单项协会主办赛事、以基层体工队改革为俱乐部制以及与运动院校协调发展新机制的研究,大胆尝试新模式,争取在亚运会举办时能检验有关制度创新的成果。

“举国体制”是中国竞技体育攀登世界高峰的一张战无不胜的王牌,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方面取得了惊人的效益,成为许多国家羡慕的摘取金牌的最佳途径。这个体制是特别适用与发展中国家快速提高竞技水平的“软件”,目前属于功能强大的高版本而没有必要立即与国际全面接轨,置换为发达国家的自由自主型的训练模式。换言之,“举国体制”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将存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唯一的前提是它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必须走出急功近利陷阱,建立远大的体育理想。 对“举国体制”这样一个经过半个世纪巨大投入而至今仍然在国际体坛发挥巨大威力的高水平竞技运动体系,正如所谓的“两弹一星”和许多国营大型企业,还将在中国的现代化道路上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不能因为它是经济的产物就弃之若蔽履。何况经济的产物,并非都一无是处,经过改革也可以在市场经济中去生存。对于几十年形成的庞大体系,改革虽然艰难,但比起其他领域如国营企业的转轨,“举国体制”却要轻松多了,其经历的波折和付出的机会成本都是可以接受的。 “举国体制”不能扔掉,但又非改革不可,必须使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对其改革既不能脱离国内体制改革的进度,又要保持中国特色和国际优势。所以,唯一的出路还是认真进行内部的改革,脱胎换骨,实现体制创新,打造一个新体制。这一体制必须具有最大的社会包容性,无论在大众体育,还是在竞技体育,无论运动训练,还是运动竞赛,无论专业训练,还是业余训练,都可以容纳多元的,多种组织形式的,以及不同所有制的形态,要像张开的双手承接社会的各种积极性,走体育社会化的道路。 在调整后的国家行业分类中,体育被归入文化产业,原属于体育的所谓“体育”“休闲、健身体育活动”,被划入文化产业之中的“休闲健身服务”行业,与特指专业竞技运动的体育行业分离,成为与体育并列的分类。这也正预示了我国体育回归文化本位的未来走势。体育体制更应尽早应变,以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中国体育长期的改革与创新目标,已经初步有了个雏形的形成。中国体育已经走过曲折的道路,需要的只是克服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认识体育的文化本位和普世性原则,呼唤已经模糊的理想和信念。乘着中国体育走向2008史无前例的巅峰之际,我们绝不错失良机,重新树立起具有灵魂性质的中华体育精神,形成新的完整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在理想的指引下,走向绚丽的终极目标。

世巡赛体育主管执照是什么

对大多数人来说,这一事物,一直是竞技体育中屡禁不止的丑闻,与普通人的生活则相去甚远。体育仲裁法院自成立以来通过仲裁或调解解决体育有关争议到如今奠定了?体育届的最高院?权威,其裁决的案件对整个国际仲裁规则有着深刻的影响。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我国反教育模式的探索范文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欢迎阅读! 为了有效预防问题的发生,世界各国都加强了反教育工作。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阐述了世界各国反教育模式,分析了当前我国反教育模式存在的优缺点,并提出了反教育新模式,为我国反教育工作提供借鉴。

?体育运动中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世界性问题,为了有效预防问题的发生,世界各国的反机构都将教育工作纳入到其重点工作当中。我国院2004年颁布的《反条例》[1]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意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的宣传;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反教育,提高学生的反意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已经把反教育工作上升为法律的高度。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施行的《反管理办法》[2]中规定,?反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原则?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反宣传教育?。因此,如何依法依规做好反教育工作,是我国各相关部门的重要任务。

1 当前反教育模式

1.1 各国反教育模式

英国[3]是在反教育工作投入人力、物力最多的国家之一。其体育道德与反委员会将反教育和信息服务作为重要工作,它不仅设立了药物信息热线,提供免费信息服务,还经常组织运动员及人员开展反探讨、培训,更与卫生系统合作,成立了药物与体育信息所。药物与体育信息所具有庞大的数据库,收集了大量有关的书籍期刊,为社会大众提供更为便利信息检索。除此之外,药物与体育信息所每年还开展反培训,其对象除了运动员外,还包括医疗工作者、教师等等。旨在为体育人员、社会大众提高反教育和咨询,以减少问题的发生。

澳大利亚[4]反总署(ASADA)非常重视反教育和服务工作,为保护国家体育诚信,在19年建立了反服务网站。澳大利亚体育界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利用服务网站参加一系列反教育项目,服务网站提供免费且易于使用的在线教育工具,包括在线课程和等。该网站还设置了移动应用程序,该列出了澳大利亚销售的补充剂清单,大大降低了阳性检测的风险,此外,还包含了可用于报告、检查运动中是否禁用药物、向ASADA反馈检测任务以及完成在线教育模块。除此之外,ASADA创新反教育方式,是世界上第一个将虚拟现实(vr)技术引入反教育当中的国家。

加拿大[5]体育道德组织(CCES)是加拿大反(CADP)的执行机构,它与体育组织、运动员和教练等合作,努力实现加拿大无运动,并保护运动员在公平和道德的体育环境中比赛的权利。体育道德组织提供在线教育,向许多组织和团体提供定制的电子学习,以最大限度地向各级运动员传播反信息,还为运动员提供?外联?服务,既在活动中向运动员展示或推广有趣和信息丰富的内容,又能为运动员提供解答疑问的服务。

1.2 我国反教育模式

2007年成立的中国反中心是我国专门的反工作机构,其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反工作原则,把教育作为反工作的重中之重,并通过准入制度、拓展活动、教育讲座三种模式开展反教育工作[6]。

准入制度。准入制度是中国首创的反教育模式,是举国体制在反教育方面的重要体现。目前,准入制度主要应用于参加大型赛事的参赛资格准入,要求所有参加赛的运动员及人员必须接受反教育、通过知识考试、进行集中宣誓、签署《反承诺书》,并经过审批合格,方有取得参加比赛资格。

拓展活动。拓展活动是指在大型比赛、训练驻地及其他体育活动时,通过展板宣传、现场答题、互动咨询、展览展示、趣味活动等多种方式,把反知识以寓教于乐的方式进行传播。

教育讲座。教育讲座主要是针对体育运动参与者和管理者开展面对面的反教育讲座,帮助体育运动参与者和管理者认识反的极端重要性,了解相关反工作现状及我国对待问题的零容忍态度,旨在普及反知识,提高体育运动参与者反的意识和能力。

2 我国反教育模式分析

我国反教育三种模式相辅相成,共同保障我国反工作的顺利进行。准入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要求运动员及人员在比赛前必须接受且完成五个环节的反教育准入工作后方可参赛,这种强制性的教育有助于帮助那些未接受过或不屑接受反教育的运动员及人员提高反意识和能力;拓展活动具有一定的性,这种寓教于乐的教育模式更能俘获运动员及人员的心,这种教育模式既不枯燥,又不乏味,在交流中、游戏中就能提高参与者的反意识和能力;教育讲座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由反工作相关专家进行面对面授课,其授课内容更为具体、更为专业,且能更好的答疑解惑,教育讲座是最为全面的反教育模式。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现有的三种教育模式暴露出一些弊端。

首先,教育存在局限性。我国反教育必须全覆盖、全周期、常态化、制度化,而已有的三种教育模式仅仅在大赛或者活动时才开展,日常的教育却是缺乏的,造成教育没达到全覆盖、常态化;其次,教育欠缺延续性。三种教育模式是一时或者一次性的,比赛或活动一结束,教育也即将结束,而要真正做到反意识入脑、入心需要延续不断的教育;最后,教育缺乏创新性。21世纪是网络时代,而三种教育模式多限于?面对面?,有些跟不上时代的节奏,虽然准入制度从2017年开始实现在线准入,但仍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我国反教育新模式初探

在现有的三种反教育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和创新,首先,可以建立线上运动员反教育平台,运动员从入队到退役,除了比赛外,还要定期在线接受反教育,其教育成绩作为参赛的依据,而不仅限于大赛前的教育,真正把准入制度模式做到常态化、制度化;其次,可以研发反教育,不仅具备新闻动态、相关文件等常用查阅功能外,还要具备药品和营养品查询、TUE申请、检查操作及其他培训等功能,方便体育运动参与者随时接受教育和解疑;最后,加强反教育科学研究,与全国各省市协作课题研究,让各省参与到反教育研究当中,提高对教育的认识,自觉做好本单位教育工作,这也是一种教育模式。

2021年9月8日,为进一步强化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院令第50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 号)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运行实际,四川省体育局发布了《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办法(试行)》和《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细则》)。

《办法》和《细则》的发布,旨在统筹体育产业的发展与安全,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在《办法》和《细则》两份文件中,都同时提到了体育产业从业人员必须 持证上岗 的要求,并且明确提到了 体育经理人 资质审核要求。